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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 刘昚虚)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4-10-17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2014
10-17
住建部:启动最大规模最严工程质量治理行动
2014-10-15
住建部:启动最大规模最严工程质量治理行动 “六大利剑”直指建筑市场乱象“黑名单”将实行全国联网监管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宣布,未来两年将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力度在全国启动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中央连出“六大利剑”直指建筑市场乱象,“黑名单”将实行全国联网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新闻发言人倪虹、建筑市场监管司司长吴慧娟、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副司长曾宪新,就“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
10-15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4-10-0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在队伍培育、权益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构建起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
10-0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之变化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之变化 2014年10月1日起《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式施行。新规定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变化之一:护理假期间,男职工也享生育津贴 原政策只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但新规明确,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假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现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 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