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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落花至 远随流水香

(唐 · 刘昚虚)

省住建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30日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和具体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建设部要求,通过两年的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不断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使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工程质量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组织机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以厅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政策法规处、招标投标办、质量监督总站、安全监督站、信息中心、档案办、稽查办、宣传中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范围:全省在建、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商品房、轨道交通、市政道路等。

    内容: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备、到岗履职情况;施工单位总分包合同是否按规定备案,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建筑材料是否进行检验,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无资质承接工程、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技能培训是否落实到位等。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落实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 124号),我省将出台《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哲行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终身责任和追究方式追究其责任,强化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要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5号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89号令)的要求,督促责任主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切实负起相关的质量责任。

    2、切实推行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工程建设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在竣工验收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制度,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标牌由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监制。按照建设部要求,对于已经开工的项目,在10月底前必须补签各类承诺书;新开工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规定执行,签署承诺书。没有承诺    书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3、建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检查建设项目五方责任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建立情况,督促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保存,未建档案或档案建立不全的,不予竣工验收。

    4、加大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力度。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

    对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检测单位等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等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 847号)要求,与各类评优评奖、市场准入、企业资质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核验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或岗位证书。施工、监理单位必须  按照招投标文件的约定组建项目管理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  定的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

    2、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的责任。营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 2014] 1 23号)规定,落实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

    3、推进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办[2013]622号)的工作部署,结合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工作要求,继续推进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五年行动,突出抓好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的治理,强化勘察设计质量意识,规范勘察设计质量行为,组织编写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专项治理技术措施、防治要点、操作指南等技术文件,开展示范工程创建,推行样板引路制度,计划一年内组织召开1-2次治理示范工程现场会。

    4、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一是加大对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和  清出力度,严格按标准核查监理企业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质标  准要求。二是要求监理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机制。监理企业要建立  巡回检查制度和内控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三是按照项目监理  部人员配备标准,保证项目监理部在人员、设备、办公设施等方  面按照规定达到配备标准要求,落实总监及具有签字权的专业监  理工程师到岗制,各岗位监理人员履行自身职责的情况,使项目  监理部人员配备与投标承诺相一致。四是加强对监理工作标准化  建设的探索和研究,建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

    (三)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1、准确认定、重点查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 118号)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建设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法发包行为。二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或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转包行为。三是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违法分包行为。四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挂靠行为;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出借资质行为。

    2、对查实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严格依法实施处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要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巨大、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201 4年9月30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企业自查自纠发现问题且在今年11月底前整改到位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在全面检查和督导抽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在限期内整改到位 的,可以从轻处罚,限期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从重处罚;2014年10月1日后新开工的项目,参建各方应保证无专项治理所列的各类违法行为,并互相监督,检查组一旦发现违法问题,  将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3、做好宣传并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治理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是今后两年的重点工作,因此,各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检查,认真部署,要将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精神和有关要求传达至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和每一个在建项目,吃透建设部治理工作要求,确保不留死角。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的,将违法行为及时记入“各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要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加大对被查出的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将违法行为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建筑业网站公布曝光,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同时,要及时发现好的企业和项目,树立正面典型,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未来几年,我省将以建筑产业现代化为目标,构建标准技术体系、现代化生产体系、监管体系和评价体糸,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信息化、工业化、生态文明建设的融合发展。

    1、制定建筑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明确年度目标、扶持举措和激励政策,在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供应规划条件、城乡规划许可、项目竣工验收和房产销售等环节明确建筑产业现代化相关要求。

    2、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适应现代化大工业生产方式要求,全面开展转型升级工程。培育一批熟练掌握建筑产业现代化核心技术的设计企业,提升标准化设计水平。形成一批设计施工一体化、结构装饰一体化以及预制装配式施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鼓励成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部品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鼓励产业联盟向产业链上下游不断延伸,通过各方资源的优化整合,实现联盟成员的互利共赢,实现建筑产业链的融合互动发展。

    3、完善标准体系。编制《江苏省建筑产业现代化技术发展  导则》。积极引导采用国内外先进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定期发布推广应用、限期使用和强制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技术公告。

    4、健全监管体系。加强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建设管理,对超出现行规范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安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或论证。完善新兴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建立健全部品生产企业的资质标准及审查制度。改革招投标制度,对具有建筑产业现代化施工经验的企业给予优先中标权。完善造价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贴近市场实际的工程造价指标。完善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明确对预制构件生产的质量监管方式和装配式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强化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5、提升信息化水平。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发展,充分应用信息技术提升建筑产业在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环节的信息化水平。鼓励企业加快推广信息技术领域的最新成果,加大建筑信息模型( BIM)技术、智能化技术、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在建筑产业中的研发、应用和推广。实现设计数字化、生产自动化、管理网络化、运营智能化、商务电子化、服务定制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全面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推进信息技术在建筑的嵌入式运用,提高建筑的智能化水平。深入推进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工程。

    (五)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 112号)要求,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其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引导施工企业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未建立教育培训制度,或者未按照教育培训制度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施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完善现有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

   (六)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建市(2014] 108号)总体要求,科学组织、安排部署诚信体系建设和建筑市场综合监管试点工作。

    1、归集建筑市场主体和工程现场基础信息。制定建设单位及建设工程类企业(包括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单位)、人员和项目信息归集标准,按照“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思路,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建立企业、人员、项目和信用相互关联的评价机制,实现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环节的一体化联动监管。2015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市场各方主体数据库。

    2、全面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完善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和人员的信用评价标准,2015年底基本建成科学、客观公正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3、加大信用评价成果应用范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投标等建筑市场各环节;二是选择建筑施工企业率先试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取消企业申报资质需报送的各类纸质材料,依据各部门日常监管过程中对许可对象产生的数据,按照建设部资质标准进行网上审批,实现建设工程企业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三是引导企业从重资质向重信用管理转变,对正常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给予激励政策支持,在其资质升级(省级许可)时代表工程业绩和技经人员等方面指标进行适当调整。在省级层面的行政许可中,重点审查其注册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员信息以及一项代表工程业绩,且人员和业绩以信用信息平台数据为准。

    4、出台相关政策,推进项目数据库进度。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与信用系统基础数据库建设,在试点期间,我省拟出台促进建设类企业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一是出台相关主体信用考评规则,并明确信用记录的使用范围;二是出台电子化审批试点办法,明确已经进入信用平台的工程类企业在其资质升级时的有关指标;三是出台合同备案规范性文件,要求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按规定完成各类工程项目的合同备案,尽快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数据库。

    五、工作计划

    今后两年,省厅将按照建设部行动方案和本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专项行动。在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中,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的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省厅每2个月组织一次对治理重点内容为主的抽查和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专项治理工作成效。

    (一)宣传动员(20 14年9月--10月)。2014年9月底前将本工作方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1 0月1 5日前,召开全省贯彻落实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会议;10月30日前各市建  设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精神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  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宣传贯彻,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并将实  施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2014年11月- 2016年6月)。2014年11月,各市建设主管部门要部署并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对照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以及各单位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三)全面检查(2014年12月~ 2015年6月)。各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对辖区内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每4个月对辖区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一次排查,每月检查结束后,填写《工程质量治理工作月度情况表》,于每月5日前逐级上报省住房建设厅。省厅每两个月对各地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督导检查,耐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总结分析(201 6年7月—8月)。省厅对全省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并形成总结报建设部。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周密部署,有效推进。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挂帅,成立工作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联络人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

    (二)广泛宣传,加强教育

    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此次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活动,提高思想认识,普及质量安全生产知识,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形成工程质量专项治理活动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各地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合理统筹,科学安排,明确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区域,对易发生问题的薄弱环节,要重点检查。在兼顾常规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专项治理工作,将集中治理、阶段性治理和日常治理相结合,将重点检查和常规巡查相结合,逐步将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

    (四)建立制度,保证效果

    一是建立专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及时组织各有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分析讨论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问题和  难点问题,及时提出对策,有效解决问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

    二是建立通报约谈制度。专项治理工作中,对建设工程责任单位、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通报制度,并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抽查中的发现的问题,提出督导意见,落实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不力、整改不落实的责任主体,将约谈责任主体的主要负责人。

    三是建立总结报送制度。各地要做好专项治理工作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每4个月形成工作简报,每年进行半年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将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定期上报省厅和建设部。

    四是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专项治理过程中,为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治理工作成效,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投诉举报电话:025-51868738

    传真:025-51868740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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