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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落花至 远随流水香

(唐 · 刘昚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与投诉、受理与处理活动。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招标投标投诉,对招标投标的异议处理进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入投诉受理期限内。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

第六条异议、投诉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与处理

第八条异议提出的期限规定如下: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

(二)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其中对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

(三)对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格预审未入围结果公示期内提出;

(四)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

(五)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第九条异议人对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第十条异议人对除涉及开标事项提出异议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异议书(格式见附件1),异议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异议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的基本事实、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请求及主张;

(四)异议人系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相关说明。

第十一条异议人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同意撤回的,异议程序终止。

异议人撤回异议的,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和提出投诉。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异议处理。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异议,招标人应当自异议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格式见附件2),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未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依法作出答复。

招标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组织专家评审或到外地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异议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将书面答复自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抄送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章 投诉的提出和处理

第十四条对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以其发布或者公示之日作为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第十五条投诉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提交投诉书(格式见附件3),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的事项,投诉时应当同时附上异议书和招标人异议答复函。

第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格式见附件4)告知投诉人,其中对依法应当在投诉前提出异议且仍在异议期限内的,告知投诉人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二)投诉事项有多项但有部分事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对其中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受理日。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或者无法证明其为招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七)应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事项没有提出异议的,或者招标人已暂停招投标活动并正在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的;

(八)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九)投诉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的。 

第十八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伪报。

第二十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按照下例程序进行质证。

(一)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陈述,并出示证据,被投诉人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二)被投诉人就提出投诉的事实、理由和主张进行答复,并出示证据,投诉人就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三)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收集的证据可在质证时出示,听取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和人员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于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驳回其投诉,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二)对于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三)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取消其列入评标专家库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的行为:

(一)拒绝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证据或者材料的;

(二)伪造证明或者证明材料的;

(三)拒绝调查约谈、实地取证的;

(四)在行政执法调查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阻挠有关人员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

第二十三条投诉涉及项目信息需要跨区进行调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提出协助调查要求;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并据实回复。

第二十四条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的,下列方式得出的结论可作为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依据:

(一)原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

(二)专家论证或者评议意见;

(三)听证会意见。

组织专家论证时,优先抽取专家库中的资深专家。

第二十五条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

  第二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对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予以处理,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八条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格式见附件5):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第二十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异议处理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的线索或者证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移送行政监督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公安或者司法机关予以查处,不得隐匿或者掩盖。

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受理异议或者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在招投标异议、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失信行为的,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进行惩戒。

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暂停、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和暂停、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上述单位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情形投诉的,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对其记录不良行为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诉受理、调查、处理活动;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情况;

(四)隐瞒、压制、截留、撤换、拖延投诉信息或者调查事实及情况;

(五)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威胁、利诱投诉人撤诉;

(六)索要、收受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中间人的财物;

(七)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报有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题,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异议。疑问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二)投诉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人、潜在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分包人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往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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