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以低于成本价为由主张抛开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不被支持
发布时间:
2017-07-07
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案件裁判规则之三
承包人以低于成本价为由主张
抛开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不被支持
裁判规则:承包人以低于成本价为由主张抛开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合同效力 低于成本 工程价款结算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具有单件性和投资额巨大的特点,其建造的过程具有技术复杂、专业分工细、社会化程度高、周期性长的特点。因此,建造成本的计算非常复杂。企业的个别成本由于其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工程本身又各具特点。因此,很难认定企业的个别成本。鉴于此,即使合同约定价格低于(施工企业通过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社会平均成本,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也应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工程款结算。
【典型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浙民终字第27号】
2004年12月2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钢结构住宅合同》一份,约定世纪家园二期住宅楼工程由甲公司承接施工,同时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作了约定。其中工程定价方式为综合包干单价,合同综合包干单价为人民币1100元/平米,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25036万元,最终以房地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进行决算。其中钢构制作6800万元,土建18236万元。另外,合同还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对施工方的垫资款的补偿方式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06年5月1日开工,并于2006年5月21日经验收合格竣工。世纪家园二期住宅楼经武汉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测得面积为251397.47平方米。
2009年8月7日,甲公司以低于成本价中标,要求乙公司按行业社会平均成本进行决算,并支付其工程款,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乙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63893094元;2、原告对标的工程亨有法定优先受偿权;3、判决确认标的合同无效;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
1、2004年12月27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钢结构住宅合同》一份,约定世纪家园二期住宅楼工程由甲公司承接施工;同时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作了约定,其中工程定价方式为综合包干单价1100元/平米,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25036万元,最终以房地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进行决算。
2、截止2012年6月,乙公司已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251540688.9元
3、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请,依法委托浙江中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成本价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工程社会平均成本价为377,307,703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案涉工程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违法进行招投标,不论中标合同是否备案登记,或当事人又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依法两份合同均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工程款的结算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及施工中具体履行情况,确定结算依据。据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12月27日签订的《钢结构住宅合同》虽为无效,但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双方实际也是按上述合同进行履行的,其有关工程价款的条款应作为本案结算的依据。而《钢结构住宅合同》明确约定“合同综合包干单价为人民币1100元/平米,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25036万元,最终以房地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进行决算。”即案涉工程为固定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价格,原告要求按照中汇公司的鉴定报告进行结算依据不足。本案应参照双方所签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经武汉市国土房产测绘中心测量,世纪家园二期住宅楼建筑面积为251397.47平方米,故原告应得工程价款为276537217元(251397.47平方米*1100元)。因此,一审法院对原告有关工程价款的结算请求不予支持。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原告要求判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有法律依据。
综上,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甲公司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并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2月27日签订的《钢结构住宅合同》无效;二被告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996528元;并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支付工程利息给原告;三、原告在其亨有的24996528.21元权利范围内对该工程亨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甲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审以双方当事人2004年12月27日签订的《钢结构住宅合同》作为本案工程的计价依据不符合事实。本案工程为全国首例钢结构示范住宅,双方对工程造价无相应依据可参照,《钢结构住宅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包干单价为人民币1100元/平米不符合实际情况……
浙江省高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高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有:2004年12月27日签订的《钢结构住宅合同》结算条款是否为本案工程计价的依据;2、本案工程款数额是否存在调增或扣减的项目(具体涉及建筑面积增加、设计变更、其他工程款调增扣减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钢结构住宅合同》结算条款是否为本案工程计价的依据问题。由于本案案涉工程存在“黑白合同”、“超越资质承包”等违法招投标情形,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结构住宅合同》及补充无效均没有异议。双方二审争议的核心为合同无效后应根据什么标准来结算本案工程款。甲公司主张按湖北省定额计价,具体应以一审法院委托中汇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为依据。乙公司则主张严格按照《钢结构住宅合同》第2.1.1条“综合包干单价”的约定进行结算。本院认为,在双方签订的《钢结构住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为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将符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并在施工中具体履行的那份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由此,一审法院以双方实际履行的《钢结构住宅合同》作为结算依据正确。同时,根据《钢结构住宅合同》的约定,案涉工程实行“综合包干单价”,即除法定原因外,不存在应当调整的情况,一审法院据此根据武汉国土房产测绘中心的测绘结论对本案工程总造价作出认定,符合法律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甲公司以案涉工程实际造价远高于合同所约定的“综合包干单价1100元/平方米”进而要求按成本价结算的诉请和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驳回了甲公司的在再审中的相关诉请,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裁判规则分析】
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企业主张合同约定价格低于成本价而要求调整工程价款。此时,“低于成本”如何认定?如果“低于成本”是否允许调整?
《招标投标法》第33条所称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可能完全不同。个别成本与行业平均成本存在差异,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正常现象。即使通过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行业平均成本,也不完全等同于施工企业的个别成本。再有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以及该合同的签订不存在重大误解和受威迫等情形,也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只能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相关合同条款之原意进行相应的裁决。(法务部: 徐慧、王福荣)
推荐新闻
2024-11-22
11月6—21日,集团集采中心筹备组一行先后赶赴软件运行平台、兄弟企业和供应商等单位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在南京安装通平台总部、西安陕西建工,双方围绕平台准入、竞标管理、集中采购目录、供应商管理机制、产品质量、供货期、账期和风险管控等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在宜兴远东股份总部,双方回顾了多年良好合作的关系,明晰以量换价、以规模换取优势的集采趋势,达成战略合作的框架,以利合作共赢。下阶段,集团集采中心筹备组还将进一步走访兄弟单位及供应商客户,并积极听取相关分公司、项目部的意见、建议,集智聚力推动公司集采工作落地生根,实现公司年中工作会议提出的防范风险、降本增效要求,为集团实现韧性发展提供更多保障。(顾晓龙)
2024-11-22
淳岸(杭州千岛湖)威士忌酿造项目(原富文中学一号地块)和(原富文中学二号地块)——集团综合大检查
2024年11月21日,集团公司综合检查组一行来到【淳岸(杭州千岛湖)威士忌酿造有限公司】淳政工出【2023】24号淳岸(杭州千岛湖)威士忌酿造项目(原富文中学一号地块)和(原富文中学二号地块)总承包项目,项目由集团茂盛国际分公司负责施工,位于浙江省淳安县富文乡新安江水库旁,合同总造价1.64亿,项目于2024年4月30日开工,计划于2025年10月18日竣工,项目分为工业用地、社会停车用地,其中项目工业地块面积22181.88m²,社会停车场用地总面积18107.05m²,主要建筑物:蒸馏车间、发酵车间、综合厂房、交通连廊、污水处理站、消防水泵房、公用站房、室外污水池、筒仓麦槽罐、社会停车接待处、社会停车配套用房、应
2024-11-21
2024年11月20日,集团公司综合检查组一行来到【上海旺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上海市上海旺缘大楼酒店装修总承包工程,项目由集团金润分公司吴忠项目部负责施工,位于上海市徐汇区中漕路与凯旋路交口,合同造价约8000万,项目总建筑面积28252m²,项目内容涵盖拆除和结构加固、室内装修设计、机电系统改造和景观装饰,酒店区域采用VRV空调系统和空气源热泵。总工期360天,计划于2025年4月竣工验收。目前项目隐蔽工作基本已结束,即将进入装饰封板、装饰面施工阶段。项目重难点:1、建筑声学;2、施工场地狭小;3、甲供专项协调;4、项目位于上海市徐家汇核心地带,现场管理对外协调难度大。项目部克服种种困难,针对重难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成立声学专项小组、提前规划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编制专项方案、应用BIM新技术)项目创新目标:申报2025关于建筑降噪的QC成果。综合检查组在听取项目汇报后,对安全、质量、实名制的现场及资料进行了全面检查,与项目部做了深入交流,各条线分别对现场及资料细节方面提出了建议,希望项目部能继续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末次会议最后总经理张健做了总结,首先肯定了金润分公司吴忠项目部在沪在城市更新、酒店方面这几年做出的成绩,主要经营业务涉及台资、港资项目领域,其次希望能再接再厉凭借自身强项在装修项目专业突破自己,一方面承接更多的优质项目,另一方面在创优创新方面下下功夫能在装修专业有更多的成果,为集团韧性发展、百年大计锦上添花。
2024-11-20
小核酸药物产业化研究项目综合机电工程(一标段)——集团综合大检查
2024年11月19日,集团公司综合检查组一行来到【上海兆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小核酸药物产业化研究项目综合机电工程(一标段),项目由集团金辉分公司负责施工,位于上海市奉苍工路818号,合同造价9600万,项目总建筑面积273861m²,合同施工范围涉及三大施工区域:公用工程站、普通仓库、整体地下室;施工内容设备涉及9台大型冷冻机、17台水泵、300多台配电柜、300多台风机,相关工艺、电气、暖通、给排水多种专业,项目于2024年3月1日开工,计划2024年11月完工,总工期245天,目前项目已机械竣工,进入整体调试阶段。项目重难点:1、工期短 2、设备吊装量大 3、交叉作业多4、质量要求高。金辉分公司第一时间组建了一支精英项目团队,项目部依据项目重难点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前期创优策划、详细编制各种专项方案、合理布置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采用BIM新技术以减少现场管线碰撞)项目创优目标:上海市优质安装工程。综合检查组在听取项目汇报后,分别对安全、质量、实名制的现场及资料进行了全面检查,末次交流会上检查组与项目部进行了深入交流,对项目部的管理表示认可同时对各条线细节方面也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最后总经理张健做了总结,希望金辉分公司在医药行业能继续发挥自己的强项,其他行业也能有所开拓,扩大经营,项目管理细节进一步提高,展现启安铁军之风。金辉分公司负责人徐斌信心满满并承诺,誓为集团韧性发展、百年大计、做出应有的贡献。
2024-11-19
上海电力临港103科创总部湾项目能源站工程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集团综合大检查
2024年11月18日,集团公司综合检查组一行来到【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电力临港103科创总部湾项目能源站工程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项目,项目由集团东诚分公司负责施工,位于上海临港重燃研发总部基地,合同造价4200多万,该项目配置10000m3的蓄能水罐2座,规划蓄冷容量49200RTH、蓄热容量为132953kWh;配置1550RT的冷水(热泵)机组4台,夏季制冷、冬季制热,冬季单台制热量为5500kW;配置单台制冷量2500RT的冷水机组 4 台,夏季制冷,施工内容涉及工艺、电气、暖通、自控等多个专业。重难点:1、施工区域楼层净高较高;2、大型设备吊装;3、管道管径较大,焊接要求高,吊装难度大;4、工期紧。项目部针对重难点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全场采用液压升降车作业、提前编制各种专项方案、合理安排施工工序计划、采用BIM及工厂预制化新技术等),目前项目现场施工正常进行中。项目创优目标:上海市优质安装工程。检查组在听取项目汇报后,分别对安全、质量、实名制的现场及资料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就检查情况与项目部进行了沟通,检查组对整体项目施工管理表示认可,秉承了外资管理水准,末次交流会上检查组分别对细节方面也提出了高要求、高标准。最后总经理张健要求项目部继续发挥东诚分公司应有外资管理水平,希望在能源中心项目进一步开拓,创优创新方面要有更多收获,为集团韧性发展贡献更大的力量。
2024-11-15
年产4800吨高性能添加剂项目(APEX项目)——集团综合大检查
11月14日,集团公司综合检查组来到GTX国际分公司总承包的南京巴斯夫年产4800吨高性能添加剂项目进行检查指导。该项目为老厂区改扩建项目,合同金额4427万元,开工日期2024年6月28日,合同工期395日历天,包括HPA生产车间、控制楼、变配电间、丙类仓库、危险品仓库(扩建)等多个单体施工,目前施工完成进度约35%。 本项目主要难点在于建筑物、构筑物较多且较分散,不利于加工场的布置及材料的运输;同时各单体周边场地狭小、室外管线较多;老厂区和新建区施工两部分同时进行,不同区域内甲方要求区别工作管理模式,施工降效严重。项目部在确保工期节点顺利完成的同时,通过调派人员完成业主提出的各项复杂变更要求,一次性通过超危大专家论证。项目已顺利达成15万安全工时,文明施工及安全管控多次收到业主赞誉,后续争创南京市文明标化工地。 检查组对项目实体质量、现场安全、工程资料、安全台账、实名制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检查,和项目部人员进行了深入互动交流。通过检查,检查组希望项目部能在后续的施工中,更加重视工程细节,同时也希望本项目进入机电安装阶段以后要做到“两个控制”,其一“Tie-in”点较多,要控制好程序流程,其二要控制好后期机电安装观感质量。检查组认为GTX国际分公司长年致力于外资总包项目,在人员配置、质量、安全、创新上也一贯保持着较高水准,希望与集团公司加强交流互通有无,共同提升集团公司项目管理水平。